撤銷遺產分割等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845-20250227-2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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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4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蘇昭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,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(下同)4,300元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 人詐害其債權,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,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 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 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、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 旨參照)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間就被繼承 人蘇○○○如附表所示遺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 ,及被告蘇**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0年9月11日所為之登記物權 行為均予以撤銷;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蘇**應將被繼承人蘇○ ○○就系爭不動產於110年9月11日之所有權登記,回復原狀為全體 繼承人公同共有。依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 產價額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較低者為斷。而據原告陳報本件主張 之債權總額為39萬7,316元(利息及違約金均不請求),另系爭不 動產依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之價額為168 萬6,250元,依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萬7,31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,原告並已繳納完畢。另原告起 訴僅記載被告為「蘇**」,尚未具體特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,重新提出載明確切被告之起訴狀(含繕本),逾期 未補正,本院將裁定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1 ○○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:1/4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