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23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848-2025012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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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48號 原 告 曾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力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 經查,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行騙行為,致原告 陷於錯誤而受有新臺幣(下同)180,000元財產損害,並提出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22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 證,就原告主張上開被害部分,均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4條第1項所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範圍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8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