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856-2025011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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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56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複 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展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8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