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12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859-20250212-2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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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59號 原 告 元明元企業行即孫奎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所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8 ,314元,惟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9,314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,尚應補繳1,0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