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4-11-21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861-20241121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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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黃思涵 一、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思涵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6,773元,應繳裁判費1, 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50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