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4-12-13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871-20241213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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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71號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呂正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19380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民國(下同) 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規定,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 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是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(下同)8萬4,910元,及其中8萬4,2 29元自97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%計算之利息。 依上開說明及規定,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10日(見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)止之利息,則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為12萬6,496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 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83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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