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872-2025011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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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7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黃思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次按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332,342元(原告以電子遞狀方 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於民國113年9月24日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,此有臺灣銀行高雄分行收款戳章可憑,是以1 13年9月24日視為起訴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64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1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 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