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15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876-20250115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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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76號 原 告 楊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萬元,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。然本件原告主張:因詐欺集團向伊佯稱 依其指示操作博弈平台可獲利等語,致伊陷於錯誤而轉帳25萬元 至被告所有帳戶內,旋遭提領一空,致原告財物損失。而被告上 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簡字第84號洗錢防制法等事 件認定,被告係提供帳戶,而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罪、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,應有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,得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