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

日期

2024-11-22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887-20241122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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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8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被 告 莊凱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凱毅間給付停車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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