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889-20241125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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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 告 陳郭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9616 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113年10月24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212,078元(含本金205,288元及起訴前 已發生之利息6,790.2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,32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 補繳裁判費1,8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逾 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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