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
日期

2024-12-02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890-20241202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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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90號 原 告 何明賓 被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築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 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79,903元【計算式:請求本金68,526元+民國113年5月20日起 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14日止計算之利息5,376.94元=73,902. 94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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