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1-15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893-20250115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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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9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杰恩、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1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 4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,尚應補繳44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