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895-20250113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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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95號 原 告 洪銘彥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王祥豪即豪渼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 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,票面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0萬元之本票(下稱系爭本票)債權不存在,並主張被 告持系爭本票聲請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721號裁定所載金額10 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之債權不存在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 所示為102,92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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