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02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897-20241202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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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97號 原 告 李魏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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