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915-20241125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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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1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王麗娟 王** 王**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麗娟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980元,惟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,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,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、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,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(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王麗娟、「王**」、「王**」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分割協議及「王**」於112年11月16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塗銷。 二、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(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、遺產稅申報書等)。 三、補正起訴狀所載「被告王**」、「王**」之姓名及年籍資料 ;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,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,並於書狀載明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,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。 四、補正全部遺產(不動產部分含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00○00 0○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46建號建物)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異動索引(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)、建物課稅現值,並載明不動產部分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資料(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、近期買賣成交價格、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等) 。 五、說明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應繼分比例為何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附表: 編號 被繼承人所遺遺產 1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00○000○00000地號土地 2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號建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