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款項事件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921-20241209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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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21號 原 告 楊清雄即新揚起重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初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3, 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