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出房屋等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932-20250113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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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32號 原 告 童筱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志行間請求遷出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 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自高雄市○○區 ○○街000巷00號5樓之2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遷出,並返還原告 。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屋之價值 為斷,惟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之資料, 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(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、近期買賣成交 價格、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等),並一併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、所坐落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、最近一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資 料,俾核定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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