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17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937-20241217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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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37號 原 告 林宏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瑞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 1,86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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