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維修費等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940-2025011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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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40號 原 告 財來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家舟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28,12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 二、提出被告古家舟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