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日期
2025-02-18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942-20250218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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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42號 原 告 林宗生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 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 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伊所簽發,發票 日為民國111年11月10日,票面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2,500元 ,到期日為113年9月20日之本票乙紙(下稱系爭本票),對原告 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。而系爭本票前經被告持以對原告聲請本票裁 定,經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087號民事裁定准許,其主文記載 為「相對人(即原告)於111年11月10日簽發之本票,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(即被告)412,500元,其中之320,562元及自113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 行。」,有上開本票裁定附卷可稽,是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 利益應為329,836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