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2-12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962-20250212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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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6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蓮環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核發113年度司促 字第13405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同年月9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派 出所,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8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