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攤大樓工程款
日期
2025-02-12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963-20250212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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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63號 原 告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之听間請求給付分攤大樓工程款事件,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核發113年 度司促字第17770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同年10月16日寄存於被 告住所地派出所,於同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,被告則在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358,94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,經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3,360元 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 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