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2-14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966-20250214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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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66號 原 告 高嘉駿 被 告 莊羅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2,70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