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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4-12-10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973-20241210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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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73號 原 告 楊宗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良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 19823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113年11月15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 定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790 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 判費21,2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 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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