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975-20250221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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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75號 原 告 陳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佩慧、林冠廷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3,5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,7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原告尚應 補繳7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