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投資款

日期

2024-12-13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984-20241213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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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84號 原 告 陳彥慈 被 告 吳秉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(113年度司促字第17945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民國(下同)112年1 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 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是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(下同)50萬元,及自112年3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%計算之利息。依上開說明及規定,應併計 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18日(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 文章戳)止之利息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2萬2,397元(計 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73 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230元,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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