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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5-01-17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986-20250117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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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86號 原 告 潘氏心 被 告 阮氏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 額,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經查,原告於民國113年8 月13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990,000元,及如附 表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利息,依前揭規 定及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,184,983元(計算式如 附表,小數點以下捨棄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781元,扣除前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,尚應補繳12,281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。​​​​​​​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990,000 990,000元 2 利息 340,000 110/9/25 113/8/12 (2+323/366) 6% 58,803元 3 利息 650,000 110/2/15 113/8/12 (3+180/366) 6% 136,180元 小計 1,184,983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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