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989-20241220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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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89號 原 告 王佳文 被 告 簡均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均晏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 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0,849元【計算式:請求本金2 00,000元+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26日止 計算之利息20,849.32元=220,849.32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