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繕漏水等
日期
2025-02-12
案號
KSEV-113-雄補-2990-20250212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90號 原 告 黃郁庭 一、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玉華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,原告應於文 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7樓之2房屋(下稱系爭7樓之2房屋)及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6樓之2房屋(下稱系爭6樓之2房屋)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。㈡被告李玉華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㈢原告主張修繕費用新臺幣126,000元之估價單。 三、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