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移除地上物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993-20250221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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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93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被 告 邱金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除地上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被告應將其名下之車牌號碼000-0000(引擎 號碼:60D091989)之車輛(下稱系爭車輛)自原告之北高據點 即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樓(下稱系爭建物)移除,將不動產 返還與原告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所占用系爭建物 之面積價值為斷,亦即以系爭建物現值乘以占用面積占系爭建物 總面積之比例。經查,原告已陳明系爭車輛占用之面積為13.75 平方公尺,按系爭建物之總面積為15,637.78平方公尺,有原告 提出系爭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可參,並依原告提出之高雄市稅捐 稽徵處113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系爭建物核定課稅現值為新臺幣 (下同)3,024萬1,000元,應得作為系爭建物現值參考。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萬6,590元【計算式:30,241,000元(系爭 建物課稅現值)×13.75㎡(遭占用面積)÷15,637.78㎡(系爭建物總 面積)=26,59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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