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2-20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2998-20250220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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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被 告 林發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53,106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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