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000-20241220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00號 原 告 蕭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407,52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41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