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
日期

2024-12-04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3010-20241204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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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10號 原 告 富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綸 原 告 富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冠綸 賴文振 邱麗宇 賴湘云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富雍企業有限公司聲明 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70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,070元。原告富頎企業有限公司、賴冠綸、賴文振 、邱麗宇、賴湘云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7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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