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011-20250221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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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11號 原 告 陳妍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彬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經查,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行騙行為,致 原告陷於錯誤而受有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財產損害,並提 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刑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112 年度上訴字第3458號刑事判決為證,就原告主張上開被害部分, 均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所定得暫免繳納訴訟 費用範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