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026-20241220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26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RUMINI(巫咪) 上列原告與被告RUMINI(巫咪)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 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,148元【計算式: 請求本金16,400元+民國113年2月1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 月1日止計算之利息2,107.8元+違約金1,640元=20,147.8元(元 以下四捨五入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