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
日期

2024-12-12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3047-20241212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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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4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被 告 龎漢駿(原名:龎樺駿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101,672元 (含本金81,569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0,102.52元,元以下 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裁判費1,0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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