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日期
2025-02-12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057-20250212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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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57號 原 告 鄧王燕鳳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乃瑜律師 一、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戴介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 應於文到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㈠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6樓之2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及其坐落基地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第一類謄本。㈡查報系爭房屋之市價資料(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、近期買賣成交價格、實價登錄等)。 三、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