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3059-20250221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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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59號 原 告 涂林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「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弄0號之屋主 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 未補正其中一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7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原告應如數補繳。 二、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為「屋主」,未據記載被告之姓 名、相關年籍資料,致無法送達文書,自有訴訟要件之欠缺而應補正。再查,本件原告起訴狀未具體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(請求權基礎)及原因事實,難認原告本件起訴已具備法定之必要程式,原告應補正被告「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弄0號之屋主」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具狀更正被告(含姓名、年籍、住居所、身分證字號等基本資料)、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,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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