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12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3061-20250212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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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6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建物所有權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17,92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32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又原告應於上開 期限內,補正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之建物 謄本,並於查知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姓名後,補正所有權人戶籍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具狀更正本件被告姓名(含身分證字 號、住居所等基本資料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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