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金

日期

2024-12-20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3065-20241220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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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65號 原 告 職人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賈麒龍 訴訟代理人 許喨貽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冬梅間給付報酬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又上訴人於起訴狀聲明所載聲明與事實理由及所附證據顯有不符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裁判費用,應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(即請求之金額)。 二、又本件上訴人倘若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新臺幣(下同) 150,000元及違約金75,000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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