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13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067-2024121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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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67號 原 告 黃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退還新台幣( 下同)5萬9,000元及承擔調解相應車費及誤工費5,000元,共計6 萬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又原告起訴狀簽名欄漏 未簽名或蓋章,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,併補正已簽章之起訴狀(含繕本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