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日期
2024-12-11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071-20241211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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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7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吳淑瑕 一、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淑瑕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8,007元,應繳 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尚應補繳50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