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073-20241220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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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7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被 告 廖本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本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 ,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 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 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8,396元 【計算式:請求本金116,464元+民國113年4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 即113年10月13日止計算之利息9,045.9元=128,395.9元(元以下 四捨五入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,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 0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