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等

日期

2025-02-17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3074-20250217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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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74號 原 告 羅莞綺即文化新象B棟管理負責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陳翠良發支付 命令,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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