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2-13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075-2024121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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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75號 原 告 黃鈺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富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20401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3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,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,360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