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3077-20250221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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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77號 原 告 張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榮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核發113年度司 促字第18339號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,835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原 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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