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17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3078-20250117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補字第3078號 原 告 香港商德翔海運有限公司即T.S. Lin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吳欣芳 被 告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應以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3年10月16日美金11,352元 可兌換新臺幣數額計算,並參考臺灣銀行當日美金現金買入牌告 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(下同)31.785元,核定訴訟標的金 額為360,823元(計算式:11,352×31.785=360,823.32,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,扣除前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500元,尚應補繳3,4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。​​​​​​​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​​​​​​​​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