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11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088-20241211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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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88號 原 告 邱岷和 張陳阿輝 Looh Asy 訴訟代理人 (法扶律師) 潘欣愉律師 被 告 盧明志 陳易鴻 葉財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明志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25,000元及50萬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1,330元(原告邱岷和部分)、5,4 00元(原告張陳阿輝 Looh Asy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