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繕漏水等
日期
2025-02-12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098-20250212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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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98號 原 告 郭綉蓉 訴訟代理人 杜昀浩律師 一、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惠瑗等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,原告應於 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號房屋(下稱系爭394之4號房屋)及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號房屋(下稱系爭394之5號房屋)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。㈡被告江惠瑗、江博暉、江博煌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㈢原告應陳報系爭394之5號房屋漏水修繕工程所需工程費用若干,並檢附估價單為據。 三、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