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106-20241220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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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06號 原 告 羅容娥 被 告 陳志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恒間修復漏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高雄 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00巷0弄0號7樓之2樓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予以 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,而據原告具狀陳報系爭房屋修繕所需費用 估價為新臺幣(下同)363,000元,應可推認原告因訴之聲明第1 項勝訴可獲與修繕費用363,000元相當之利益;聲明第2項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12,150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75,150元 (計算式:363,000元+12,150元=375,15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,080元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